全国QFLP政策对比(一)
经历10余年的发展,QFLP试点政策的准入门槛正逐步降低,但由于各地外资发展历史和现实需求不同,QFLP试点政策各有特色,下文将依次从QFLP基金的认缴(实缴)出资额、投资者、投资范围、禁止事项,以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管与股东的资质等方面对比各地QFLP政策。
各地区对QFLP管理企业(GP)的要求
01注册资本
对于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多数地区作出如下规定:
(1)认缴金额一般为150万至2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3)出资进度安排上,要求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
天津和苏州的规定要求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必须实缴出资。广州和海南、雄安的规定相对宽松,不仅取消了至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的要求,还取消了对第壹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北京、青岛、深圳、南京四地对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无明确要求。
对于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目前仅珠海、青岛、苏州、南京四地对其自有资产规模或管理资产规模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其他地区未作明确规定。其中,青岛要求相对较低,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即可,苏州要求至高,自有资产需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达10亿元人民币。
02投资者要求
对于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各地方主要从资产规模(自由资产或管理资产)、金融牌照、内控合规标准等三方面提出准入要求。一般而言,投资者或合伙人应具有股权投资经验或持有相关业务牌照,拥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部分地区青睐主权基金、养老基金、FOF、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对于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仅有深圳、珠海、青岛、苏州四地有明确要求,要求其是持牌金融机构,或者是控股一级子公司,亦或是自有资产和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近年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准入门槛正逐年降低,北京、海南、南宁、雄安出台的政策中,均未对境内外股东或合伙人提出要求。
03高管人员要求
除广州和厦门对高管人员未作任何规定以及北京、南宁、雄安、南京对高管人员的要求较为简单外,其他地区均要求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至少有2名高层管理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1)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2年以上高层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4)近5年内不涉违规或纠纷,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