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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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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注意事项

  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注意事项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1)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来看,浙江、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比较大;

  2)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推动本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将税收留在本地,以促进和本地政府的关系?在股权投资市场火热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对本地资金应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税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但不确定争取政策的难度有多大。

  3、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和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

  4、股权锁定、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2)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

  包括:分享企业收益、转让财产份额、退伙结算、散伙清算。

  5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6、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隔离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风险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几乎没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离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可以用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自然人控股该壳公司的方式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这样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优惠的税率。

  7、其他

  有限合伙作为国内比较新颖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面临的细节问题较多,包括为关键的合伙协议的条款设置和****,均需要详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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